1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对旧村改造的项目实施表决、合作企业选择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最让人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提出,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同时,关于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这样一来,在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基础上,更加有利于旧村改造的推进。
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对比2021年的版本,本次新版文件对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表决提出更高的要求。
例如,旧村改造意愿表决方面:
2022年新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2021年旧规:两种方式选一。(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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